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吉0113执698号
申请执行人:马云峰,住长春市九台区
被执行人:郭景文,住长春市九台区
被执行人:山秀华,住长春市九台区
被执行人:刘艳,住长春市九台区
被执行人:范子生,住长春市九台区本院于2019年3月21日立案执行马云峰与郭景文、山秀华、刘艳、范子生借款合同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九民初字第1306号法院生效裁判,被执行人郭景文、山秀华、刘艳、范子生应缴纳标的143100元。在执行过程中,已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查控,并对其房产进行查控,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金凤鑫
审判员 姜明珠
审判员 吕 晶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延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