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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吉0113执698号

马云峰与郭景文、山秀华、刘艳、范子生借款合同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8
公开日期
2019-06-30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马云峰;郭景文;山秀华;刘艳;范子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吉0113执698号

申请执行人:马云峰,住长春市九台区

被执行人:郭景文,住长春市九台区

被执行人:山秀华,住长春市九台区

被执行人:刘艳,住长春市九台区

被执行人:范子生,住长春市九台区本院于2019年3月21日立案执行马云峰与郭景文、山秀华、刘艳、范子生借款合同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九民初字第1306号法院生效裁判,被执行人郭景文、山秀华、刘艳、范子生应缴纳标的143100元。在执行过程中,已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查控,并对其房产进行查控,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金凤鑫

审判员  姜明珠

审判员  吕 晶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延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