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605民初11200号
原告:林雨,男,2000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光山县×××××××,公民身份号码411××××××××××××。
被告:黄聪,男,2002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英德市×××××××××××××,公民身份号码441××××××××××××。本院于2019年5月17日受理原告林雨诉被告黄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于2019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宣判之前申请撤诉,其撤诉申请也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雨撤回起诉。本案以撤诉方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3.8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 彦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季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