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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晋0106民初2140号

牛某与郭某执行程序中的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8
公开日期
2021-05-26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执行异议之诉
当事人
牛某;郭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晋0106民初2140号原告(申请执行人):牛某,住太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霍某,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案外人):郭某,住太原市。第三人(被执行人):郭金海,男,1968年7月4日出生,山西xxx职工,住太原市迎泽区xxx号,身份证号:×××。第三人(被执行人):白俊英,1975年10月15日出生,住太原市迎泽区xxx号,身份证号:×××。

原告牛某与被告郭某、第三人郭金海、第三人白俊英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4日立案。

原告牛某于2019-6-20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要自行处理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牛某负担。

审判长 黄志

人民陪审员 赵强

人民陪审员 师儒

二0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梁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