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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691民初1614号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开发支行与被告王勇信用卡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8
公开日期
2019-06-29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信用卡纠纷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开发支行;王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691民初1614号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开发支行。

负责人:迟振伟,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占新,山东宏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东,山东宏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勇。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开发支行与被告王勇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9日立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开发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开发支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陈 婧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雪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