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1502执恢32号申请执行人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分行。委托代理人卢建广,该行员工,特别授权。被执行人虎泰山,男,1956年11月29日生,住浉河区。被执行人张雷,女,1972年6月23日生,住浉河区。本院在执行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分行与虎泰山、张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虎泰山名下位于浉河区五星乡红星村六组,房产证号为信房权证浉河区字第××号、第××号的房屋,并对上述房屋依法进行了拍卖。现第042230号房屋已拍卖成功,所得款项1198800元已给付申请人,第××号的房屋经二次拍卖后已流拍且申请人拒绝以房抵债。因上述款项不足以清偿该案标的,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又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告知申请人。据此,依照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六条、第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的,可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长 孙良军
审判员 杨丽华
审判员 万 欣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陈黄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