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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1502执恢32号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分行、虎泰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8
公开日期
2021-04-19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分行;虎泰山;张雷

裁判文书全文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1502执恢32号申请执行人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分行。委托代理人卢建广,该行员工,特别授权。被执行人虎泰山,男,1956年11月29日生,住浉河区。被执行人张雷,女,1972年6月23日生,住浉河区。本院在执行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分行与虎泰山、张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虎泰山名下位于浉河区五星乡红星村六组,房产证号为信房权证浉河区字第××号、第××号的房屋,并对上述房屋依法进行了拍卖。现第042230号房屋已拍卖成功,所得款项1198800元已给付申请人,第××号的房屋经二次拍卖后已流拍且申请人拒绝以房抵债。因上述款项不足以清偿该案标的,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又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告知申请人。据此,依照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六条、第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的,可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长  孙良军

审判员  杨丽华

审判员  万 欣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陈黄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