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981民初425号
原告:陈雄,男,1992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玮,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冶,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倪允彪,男,1955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省。
被告:上海文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庙镇窑桥村社******。
法定代表人:倪允兰。 原告陈雄与被告倪允彪、上海文图商贸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陈雄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陈雄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郑宝龙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詹 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