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闽0102执1159号
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东煌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6650709272。
法定代表人:何宏。
被执行人:李恒宗,男,1972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罗源县,公民身份号码3501231972××××××××。 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与被执行人李恒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8日作出的(2018)闽0102民初301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于2019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本金人民币100000.00元及相应利息,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诉讼费2926元。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1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通过司法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也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房产。2019年6月24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本案的执行情况,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李恒宗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被执行人下落,但申请执行人未提供。本案采取了积极的执行措施后仍不能有效执结,申请执行人又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闽0102执1159号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叶家耀 执行员 林晓华 执行员 叶 斌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陈 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