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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926执3号

河南范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颜村铺支行、王士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8
公开日期
2021-06-28
所属地区
河南省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河南范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颜村铺支行;王士坤;黄体仕;燕秋冬;吕占勇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926执3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范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颜村铺支行,住范县颜村铺乡颜村铺南街路西

主要

负责人:柏金国,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广申,男,1976年12月8日出生,汉族,系河南省范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工,住范县。

被执行人:王士坤,男性,1980年2月6日出生,住范县;

被执行人:黄体仕,男性,1976年11月26日出生,住范县;

被执行人:燕秋冬,女性,1966年6月28日出生,住范县;

被执行人:吕占勇,男性,1982年4月13日出生,住范县本院在执行河南范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颜村铺支行与王士坤、黄体仕、燕秋冬、吕占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书后,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截止目前,各被执行人仍未予以履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不动产登记、车辆、住房公积金及股票等财产信息多次网络及传统查控,并向被执行人所在住址进行调查。经查询,本院依法冻结并扣划了被执行人吕占勇名下的存款人民币18225.9元,现转支到申请执行人指定账户中。除此外,各被执行人名下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及名下财产可供执行财产线索。2019年6月28,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郭 奇

审判员 杨 明

审判员 许书玮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殿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