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冀0726执181号
申请执行人:马玉,男,198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蔚县。
被执行人:李自成,男,1978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蔚县。
被执行人:李永琴,女,1978年9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蔚县。马玉申请执行李自成、李永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蔚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冀0726民初16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马玉于2019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冀0726执18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刘金星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国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