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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726执181号

马玉、李自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蔚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8
公开日期
2019-06-30
所属地区
河北省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马玉;李自成;李永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冀0726执181号

申请执行人:马玉,男,198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蔚县。

被执行人:李自成,男,1978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蔚县。

被执行人:李永琴,女,1978年9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蔚县。马玉申请执行李自成、李永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蔚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冀0726民初16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马玉于2019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冀0726执18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刘金星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国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