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502民初639号
原告(反诉被告):樊栓成,男,1965年4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市桥**。
被告(反诉原告):王波,男,1972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现住邢台市桥**。
原告(反诉被告)樊栓成与被告(反诉原告)王波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04月02日立案。2019年5月21日,被告(反诉原告)王波对原告(反诉被告)樊栓成提出反诉。
原告(反诉被告)樊栓成于2019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被告(反诉原告)王波于2019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樊栓成、被告(反诉原告)王波的申请均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樊栓成撤诉。
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王波撤回反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樊栓成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王波负担。
审判长 马军骁
审判员 王英其
审判员 曹永平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晓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