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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502民初639号

樊栓成与王波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8
公开日期
2019-06-30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樊栓成;王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502民初639号

原告(反诉被告):樊栓成,男,1965年4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市桥**。

被告(反诉原告):王波,男,1972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现住邢台市桥**。

原告(反诉被告)樊栓成与被告(反诉原告)王波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04月02日立案。2019年5月21日,被告(反诉原告)王波对原告(反诉被告)樊栓成提出反诉。

原告(反诉被告)樊栓成于2019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被告(反诉原告)王波于2019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樊栓成、被告(反诉原告)王波的申请均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樊栓成撤诉。

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王波撤回反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樊栓成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王波负担。

审判长  马军骁

审判员  王英其

审判员  曹永平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晓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