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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929执227号

姚洪军、史英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8
公开日期
2019-06-30
所属地区
河北省献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姚洪军;史英明;史会民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冀0929执227号申请执行人姚洪军,男,1987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献县。被执行人史英明,男,1975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献县。被执行人史会民,男,1975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献县。申请人姚洪军与被执行人史英明、史会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8)冀0929民初287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本息75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875元、执行费1025元。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如下强制执行措施:

一、2019年1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2019年3月7日对被执行人作出了限制高消费令、失信决定书;

二、2019年1月25日进行了网络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未查找到财产;

三、2019年1月25日进行了传统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未查找到被执行人财产;

四、被执行人经传票传唤未到庭,2019年4月10日本院执行法官到被执行人住所地查找被执行人,未找到被执行人;

五、2019年6月20日本院进行第二次网络查控,未查找到被执行人财产;

六、2019年6月25日本院经与申请执行人电话沟通,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七、依法将被执行人史英明、史会民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本院依法穷尽强制执行措施,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与申请执行人通过电话沟通,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献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冀0929民初287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宋志勇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孔令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