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1621民初79号
申请人:
原告:于秀英,女,1949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富强,安徽天静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
申请人:蔡月云,女,1946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线旗,安徽彭线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原告于秀英诉被告蔡月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3日作出(2018)皖1621财保200号民事裁定,一、冻结被申请人蔡月云在银行存款65万元或查封、冻结其房产、车辆等其他相应财产;
二、对担保人于秀英提供的担保财产位于涡阳县城关街道工农南路东侧5幢202室房产(证号皖(2017)涡阳县不动产权第0003412号)予以查封。2019年6月28日于秀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蔡月云65万元存款的冻结;
二、解除对蔡月云位于涡阳县涡北街道闸北路西、证号316069号不动产的查封;
三、解除对于秀英皖(2017)涡阳县不动产权第0003412号位于涡阳县城关街道工农南路东侧5幢202室房产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孙维东
审 判 员 孙良义
人民陪审员 张 红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 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