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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1621民初79号

于秀英、蔡月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8
公开日期
2019-06-30
所属地区
安徽省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于秀英;蔡月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1621民初79号

申请人:

原告:于秀英,女,1949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富强,安徽天静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

申请人:蔡月云,女,1946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线旗,安徽彭线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原告于秀英诉被告蔡月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3日作出(2018)皖1621财保200号民事裁定,一、冻结被申请人蔡月云在银行存款65万元或查封、冻结其房产、车辆等其他相应财产;

二、对担保人于秀英提供的担保财产位于涡阳县城关街道工农南路东侧5幢202室房产(证号皖(2017)涡阳县不动产权第0003412号)予以查封。2019年6月28日于秀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蔡月云65万元存款的冻结;

二、解除对蔡月云位于涡阳县涡北街道闸北路西、证号316069号不动产的查封;

三、解除对于秀英皖(2017)涡阳县不动产权第0003412号位于涡阳县城关街道工农南路东侧5幢202室房产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孙维东

审 判 员  孙良义

人民陪审员  张 红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 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