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0583民初979号
原告:谢某1,女,1945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猇亭区。
原告:谢某2,女,1951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伍家岗区。二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斌,湖北骁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谢某3,男,1948年2月4日出生,汉族,退休教师,住枝江市。本院于2019年5月22日受理原告谢某1、谢某2与被告谢某3继承纠纷一案。因该案纠纷,二原告另案解决。
原告谢某1、谢某2于2019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因原告谢某1、谢某2自愿撤诉,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谢某1、谢某2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谢某1、谢某2负担。
审判员 曹自豪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阮晓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