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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0583民初979号

谢某1、谢某2等与谢某3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8
公开日期
2019-06-30
所属地区
湖北省枝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继承纠纷
当事人
谢某1;谢某2;谢某3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0583民初979号

原告:谢某1,女,1945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猇亭区。

原告:谢某2,女,1951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伍家岗区。二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斌,湖北骁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谢某3,男,1948年2月4日出生,汉族,退休教师,住枝江市。本院于2019年5月22日受理原告谢某1、谢某2与被告谢某3继承纠纷一案。因该案纠纷,二原告另案解决。

原告谢某1、谢某2于2019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因原告谢某1、谢某2自愿撤诉,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谢某1、谢某2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谢某1、谢某2负担。

审判员  曹自豪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阮晓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