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0982执19号
申请执行人:林帅,男,1988年11月29日生,汉族,居民,住新泰市。
被执行人:苑西进,男,1988年9月13日生,汉族,居民,住新泰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帅与被执行人苑西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新泰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0982民初136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100000元及利息。本院于2019年1月3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传票、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制高消费令等执行文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向法院申报财产。本院于2019年1月3日、2019年6月14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苑西进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股票、工商登记等信息,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59609元,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9年1月2日通过新泰市人民法院不动产智能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苑西进名下的房地产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相关财产信息。本院于2019年1月3日对被执行人苑西进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院于2019年6月17日对被执行人苑西进作出司法拘留决定,但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未能成功拘留。本院于2019年5月27日查询被执行人的保险及住房公积金信息,并于2019年6月27日冻结被执行苑西进住房公积金100000元。综上所述,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对发现的财产已作处置。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林帅释明并约谈,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岳荣华
审判员 李铁鑫
审判员 高 山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东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