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811民初7402号
原告:济宁市鸿顺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7465558705,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济安桥北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丁齐龙,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峰,济宁任城仙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召金,男,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
原告济宁市鸿顺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李召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0日立案。
原告济宁市鸿顺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济宁市鸿顺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济宁市鸿顺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济宁市鸿顺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 新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泓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