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闽0304执154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支行,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黄石镇南洋西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4565393761X。
法定代表人:田玉成,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林海,男,1991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仙游县 申请执行人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支行与被执行人林海信用卡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支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闽0304民初61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林海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本院遂作出(2019)闽0304执154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扣押、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林海的财产(以被执行人履行本案的债务为限)。2019年4月30日,本院通过司法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林海的银行账户实施冻结。 2019年6月27日,申请执行人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支行以被执行人林海已履行义务完毕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结案。2019年6月28日,被执行人林海向本院交纳执行款75元,用于缴纳本案的诉讼费、执行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林海银行账户的冻结; 二、(2019)闽0304执1545号案件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郑兆銮
审判员 黄 震
审判员 郑志生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执行员 翁智伟
书记员 林仙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