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冀0434民初774号
原告:张书霞,女,1966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魏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纪清海,河北张瑞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建斌,男,1976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魏县。
原告张书霞与被告武建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6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书霞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纪清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武建斌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书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归还欠款1589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在广平县××了一停车场。被告每次加油时都是先赊账,过一段时间再付清欠款。被告于2017年10月份来原告的停车场加了油,没付现款,只是给原告写了一张欠条:欠款条今欠到南温加油站油款20890元,人民币大写二万零捌百玖拾元。欠款人:武建斌,2017年10月31日欠条写好后,被告一直不向原告归还欠款。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于2018年2月15日还款5000元,并在原告欠款条的背面写下:2018年2月15日还款5000元(伍仟元正)武建斌。此后,原告虽多次再向被告催要欠款,截止目前被告未再向原告支付分文。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依法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武建斌在法定期间未答辩、未举证。本院
经审理认定的事实与原告诉称一致。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因加油产生买卖合同关系,原告作为卖方已履行了加油的义务,被告作为买方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付款义务,且被告给原告出具了欠款条,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清楚、证据充分,被告理应偿还原告油款1589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武建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张书霞油款1589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7元,由被告武建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庆连
人民陪审员 李晓然
人民陪审员 王松涛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雪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