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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111执410号

刘凤姺与李四根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8
公开日期
2019-06-30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凤姺;李四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赣0111执410号

申请执行人:刘凤姺,女,1941年7月16日生,汉族,住南昌市青山湖区。

被执行人:李四根,男,1954年2月25日生,汉族,住南昌市青山湖区。刘凤姺与李四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赣0111民初113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李四根同意在2018年12月31日前归还原告刘凤姺借款24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办法:以借款本金24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26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双方当事人无其他争议;

三、本案受理费245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李四根负担。因被执行人李四根不履行法定义务,申请执行人刘凤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4月16日立案执行。案件执行过程如下:1、2019年4月16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李四根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责令其履行债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同时向申请执行人刘凤姺发出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执行风险告知书,要求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告知执行风险。2、2019年4月17日、2019年6月20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房产等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李四根仅有零星银行存款、无证券、房产等信息。3、2019年4月17日通过电话传唤被执行人,无应答。4、2019年4月24日被执行人在收到本院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后未履行(2018)赣0111民初113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被执行人李四根限制高消费。5、2019年5月29日前往被执行人李四根单位和居住地查找被执行人下落,经查被执行人下落不明。6、2019年5月23日本院到南昌市房管局查询了被执行人徐海发住房公积金,查询结果为无。7、2019年6月4日,本院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了其本院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且清楚该案件执行情况,其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及下落,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24.245万元及相应利息,本案实际执行到位金额0元,剩余24.245万元及相应利息尚未执行到位。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不动产产权情况表、申请人提供的线索及执行笔录。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终结执行后,原有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到期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到期日之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交申请,否则自行承担不利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熊 军

审判员 陈 中

审判员 刘小华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何清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