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605执6528号 移送执行部门: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被执行人:谭宏正,男,1989年8月13日出生,毛南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环江毛南族自治县。 关于被执行人谭宏正盗窃罪、抢夺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粤0605刑初497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判决确定的缴纳罚金的义务,故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本院于2019年5月9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佛山市财产查控网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证券、工商登记等情况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
本院认为,案经执行,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依法对本案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杜焕成 执行员 陈官灿 执行员 陈广汉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简贤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