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1302民初2075号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娄底分行,住所地:娄底市娄星区氐星路**。
负责人:方胜,该行行长。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曾凌,湖南淡远(娄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卿勇,湖南淡远(娄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学年,男,汉族,1993年12月19日出生,住湖南省双峰县。
被告:阳月连,女,汉族,1972年12月7日出生,住湖南省双峰县。
被告:陈新华,男,汉族,1969年11月14日出生,住湖南省双峰县。
被告:娄底市新世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娄底市娄星区湘中大道(龙泉花园小区旁)。
法定代表人:刘小怀。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娄底分行诉被告陈学年、阳月连、陈新华、娄底市新世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娄底分行于2019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陈学年、阳月连、陈新华、娄底市新世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娄底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娄底分行撤回对被告陈学年、阳月连、陈新华、娄底市新世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陈容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付郁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