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克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黑0229民初655号
原告:韩士辉,男,1969年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克山县。
被告:克山县向华乡勤富村民委员会,地址:克山县向华乡勤富村。
法定代表人:刘奎武,职务:村委会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士辉与被告克山县向华乡勤富村民委员会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原告韩士辉于2019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规避法律,原告的申请,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士辉撤回起诉。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韩士辉负担。审判
审判员 陈士岩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 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