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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5民特74号之一

福建高力克鞋业发展有限公司、李秉修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8
公开日期
2021-04-02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当事人
福建高力克鞋业发展有限公司;李秉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年)》: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5民特74号之一

申请人:福建高力克鞋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陈埭镇鹏头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731869834U

法定代表人:林颖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克表,福建泉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晓莉,福建泉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李秉修,男,1980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梅岭竹树下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佳威,福建天衡联合(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仲裁

被

申请人:林伟杰,男,1977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 原仲裁

被

申请人:林颖伟,男,1974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 原仲裁

被

申请人:晋江风华鞋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陈埭镇西霞美村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75737300Q。

法定代表人:林伟杰,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福建高力克鞋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李秉修、原仲裁被申请人林伟杰、林颖伟、晋江凤华鞋材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7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认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通知仲裁庭限期内重新仲裁,并裁定中止撤销程序。仲裁庭已于2019年6月28日开始重新仲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撤销程序。 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400元,由申请人福建高力克鞋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黄蕴真

审 判 员 黄海瑞

审 判 员 王 帆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吴静霖

书 记 员 王雅青 引用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六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撤销裁决的申请后,认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并裁定中止撤销程序。仲裁庭拒绝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撤销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二条仲裁庭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开始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撤销程序;未开始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撤销程序。 PAGE 1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