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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7民申52号

廖宇婷因与刘光伟、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信用卡纠纷申请再审审查一案民事申请再审审查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8
公开日期
2021-05-18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案由
信用卡纠纷
当事人
廖宇婷;刘光伟;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7民申5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廖宇婷,女,1979年6月21日出生,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刘光伟,男,1980年6月26日出生,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住所地江门市蓬江区。

负责人:何小红,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敏怡,是广东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少红,是该行员工。再审申请人廖宇婷因与被申请人刘光伟、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下称农业银行)信用卡纠纷,不服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2017)粤0703民初39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廖宇婷申请再审称,廖宇婷自2019年3月24日从芝麻信用获悉本案。原审判决有以下不合法的事实:1.廖宇婷自2013年10月24日迁入江门市以来,一直居住在江门市蓬江区×××,居住地与户籍地一致,从未在江门市蓬江区××××××××××××××居住或者登记该地址。农业银行在已查明廖宇婷和刘光伟的婚姻关系及廖宇婷的户籍居住地情况下,依然在2017年7月12日向法院提交的《变更被告申请书》、《民事起诉状》等相关诉讼文书中使用错误的住址及电话,农业银行动机不纯。2.一审法院在2017年8月21日将诉讼文书寄出邮政专递(专递编号:1006497762492)至廖宇婷居住地址江门市蓬江区×××,法院专递没有填写收件人联系电话,邮政专递也仅2017年8月22日投递了一次,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此专递于2017年8月21日寄出,但一审法院在2017年8月10日就出具了公告送达文书,属于本末倒置,一审法院在有条件送达的情况下,违反公告送达的法定条件,其缺席审判违反法定程序。廖宇婷居住地址江门市蓬江区×××,公告及判决书所述廖宇婷下落不明是不符合事实的,也是没有法律依据的。3.一审判决在2017年11月14日出具判决书后有条件送达,未依照法律相关送达程序向廖宇婷送达,而直接采用公告送达(张贴公告方式),且卷宗中在棠下法庭公告栏、廖宇婷住址江门市蓬江区×××、江门市×××××××××××××××宣传牌所张贴日期署为2017年11月27日的《民事判决书》公告取证照片系伪造。(即卷宗66页至74页系事后伪造,66页至74页拍摄于2019年,公告所署日期2017年11月27日与照片事物背景时间存在严重不符)4、对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异议:关于刘光伟因与农业银行信用卡债务,廖宇婷对该债务如何产生的并不知情,也未对其提供过担保和认同,该债务绝大部分也未用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过半债务在境外消费产生,廖宇婷期间既未与之同行也不知晓刘光伟消费于何处,该债务属于刘光伟个人债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廖宇婷依法不承担该债务。农业银行提交意见称,1.农业银行提交的《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中没有廖宇婷的户籍地址或住所地信息,鉴于其与刘光伟是夫妻关系,理应共同居住,故农业银行提交夫妻共同居住地址及电话供法院查实,并无动机不纯。2.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下落不明的可以公告送达。一审法院无法联系廖宇婷及刘光伟,通过邮寄送达仍未成功,故公告送达是程序合法。3.《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施行于2018年1月18日,本案于2017年11月27日作出一审判决,故该解释不适用于本案。一审法院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结合廖宇婷不能提供证据的事实,认定涉案借款为刘光伟和廖宇婷的共同债务符合法律规定。且刘光伟信用卡的消费记录均为刘光伟与廖宇婷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境内消费,绝大部分为江门地区的超市、旅游、加油站、药店、网上购物等生活消费,廖宇婷未提交证据证明上述消费为刘光伟个人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4.农业银行于起诉时即向一审法院提出了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法院于2017年7月28日冻结了廖宇婷明细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廖宇婷在使用该账户时受限,理应清楚自身已涉诉。另外,刘光伟在农业银行起诉前即已拖欠广发银行二十多万元[案号:(2018)粤0703执2194号],廖宇婷作为其配偶,理应意识到涉诉的风险,其对涉诉信息的敏感度、关注度应高于一般人。刘光伟提交意见称,对再审申请没有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廖宇婷认为本案应再审的理由为一审法院送达程序违法,原审判决认定涉案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错误。本院具体评析如下:关于一审法院送达程序是否合法的问题。经查,一审法院首先通过农业银行提交的刘光伟的手机号码、座机号码联系刘光伟,无人接听,再根据刘光伟的身份证件的住址信息、刘光伟与廖宇婷的夫妻关系的事实,按刘光伟户籍地址向廖宇婷送达涉案诉讼文书,邮件因“原址无此人、电话无人接听”退回,此后一审法院查明廖宇婷的户籍地址为江门市蓬江区×××,并按该地址向廖宇婷送达应诉材料,因“有门禁无法上门、无电话、门铃已坏”等原因退件,其后一审法院通过在人民法院报公告送达涉案应诉材料,并依法对刘光伟、廖宇婷缺席审理,作出判决后通过在廖宇婷的户籍地址及刘光伟的户籍地、一审法院的公告栏张贴公告送达一审判决。由上可知,一审法院在无法直接联系廖宇婷、刘光伟时通过向其户籍地址邮寄送达涉案诉讼材料仍无法送达的情况下,通过在人民法院报、廖宇婷的户籍地址、一审法院公告栏等公告送达涉案诉讼材料,并无违反法定送达程序的问题。廖宇婷申请再审时也确认其居住地址为其户籍地址,一审法院在公告送达前已按其户籍地址邮寄送达过诉讼材料,因无法送达而采取公告形式送达,廖宇婷主张一审法院在有条件送达的情况下仍选择公告送达,系属违反法定程序,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另外,廖宇婷主张一审法院张贴公告的时间并非一审判决作出后的合理期限内,而是2019年张贴的,系属后补的作假公告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廖宇婷对其主张一审法院送达程序违法、公告程序为后补的事实均未提交证据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本院对其主张不予支持。关于涉案借款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廖宇婷主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涉案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经查,首先,一审判决作出于2017年11月14日,而上述司法解释施行于2018年1月28日,故该解释不适用于本案。其次,刘光伟涉案信用卡消费多用于超市、加油站等生活性消费,廖宇婷主张其中的境外消费是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消费,应提交证据证明。最后,廖宇婷确认其无固定收入来源,无法证明其家庭生活性开支均由其负担,刘光伟的信用卡消费与家庭消费无关的事实。廖宇婷无证据证明涉案借款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其该主张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如前所述,一审法院依法向廖宇婷公告送达的民事判决书已于2018年2月12日生效。2019年4月17日,廖宇婷向本院递交材料申请再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的规定,廖宇婷对该判决申请再审已经超过法定申请再审的期限。综上所述,廖宇婷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廖宇婷的再审申请。如廖宇婷仍不服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2017)粤0703民初3969号民事判决,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规定向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审 判 长 林慕恒

审 判 员 黄煜文

审 判 员 何小萍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张媛花

书 记 员 徐雪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