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川0113民初1512号
原告:曾华玢,女,1943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白江区。
被告:刘显谋,男,1949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白江区。 原告曾华玢与被告刘显谋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6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曾华玢、被告刘显谋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曾华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刘显谋多次恶言诽谤、威胁谩骂,使曾华玢名誉受损,精神受到极度伤害,刘显谋应向曾华玢书面道歉,消除影响;2、本案诉讼费由刘显谋负担。事实和理由:曾华玢与刘显谋共同居住在川化五村17栋2单元,曾华玢住17栋20号,刘显谋住17栋18号。2018年6月10日,因曾华玢厕所暗管渗漏,将刘显谋饭厅靠近厕所部分的墙面漏花,饭厅偏厨房一角地板有近2㎡的地面有水渍,曾华玢知道后,立即进行了修理,解决了相关问题,但刘显谋仍要求曾华玢进行赔偿。在纠纷发生后,社区多次组织调解,但在这期间,刘显谋对曾华玢恶言谩骂、威胁、诽谤,使曾华玢名誉受损,无法入眠,精神受到了严重的伤害。现为维护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曾华玢特向法院提起以上诉讼请求,请求法院支持。 刘显谋辩称,曾华玢之女张炎购买川化公司福利房(四楼)用于出租,刘显谋居住在三楼。张炎房屋漏水导致刘显谋家中财产受损,经社区等多方调解未果,刘显谋随即诉至法院。经法院调解,最终以赔偿刘显谋3500元结案。在整个纠纷处理过程中刘显谋均未使用过激语言侮辱、诽谤曾华玢,只是在化工社区调解时,曾华玢态度不好,刘显谋与曾华玢进行过争吵,曾华玢未因此事生病住院,曾华玢所述刘显谋对其进行侮辱、谩骂、诽谤、威胁,均不属实。 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张炎系青白江区大弯街道青江东路140号17栋2单元4楼20号房屋业主,刘显谋系青白江区大弯街道青江东路140号17栋2单元4楼18号房屋业主,青白江区大弯街道青江东路140号17栋2单元4楼18号房屋对应的上一层系青白江区大弯街道青江东路140号17栋2单元4楼20号房屋,两套房屋属于上下楼。刘显谋认为青白江区大弯街道青江东路140号17栋2单元4楼20号房屋漏水导致青白江区大弯街道青江东路140号17栋2单元4楼18号房屋受损,2018年7月4日,张炎之母曾华玢与刘显谋在青白江区化工路社区进行调解过程中,双方发生争吵,刘显谋向曾华玢骂了一句:“你放屁”。2018年8月9日,刘显谋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张炎赔偿因张炎家中房屋厕所漏水造成刘显谋房屋客厅木地板、墙壁等多处受损产生的财产损失,2018年8月10日,刘显谋与张炎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由张炎于2018年8月10日前赔偿刘显谋客厅木地板、墙壁粉刷、木梁制作、误工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3500元。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2018)川0113民初2592号起诉状及调解笔录、当事人的当庭陈述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是否构成名誉侵权,应当结合行为人是否存在名誉受损的事实、行为人行为是否违法以及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等综合认定。本案中,因房屋漏水进行调解过程中,刘显谋向曾华玢骂了一句:“你放屁”,刘显谋的以上骂语系在双方发生争吵过程中发生的,并未用侮辱、诽谤的语言公然损害曾华玢的人格和名誉,故对曾华玢要求刘显谋书面道歉,消除影响的诉请,不予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曾华玢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曾华玢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刘霖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陈杨
书记员吴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