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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05民初9122号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南海支行与金建锋、吴守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8
公开日期
2021-04-29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南海支行;金建锋;吴守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粤0605民初9122号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南海支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原南海大道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733P。

负责人:黎炳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俊杰,广东德法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晓东,广东德法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建锋,女,1986年9月11日出生,住浙江省平阳县××××××××××,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30×××××××********。

被告:吴守章,男,1986年2月19日出生,住浙江省平阳县××××××××××,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30×××××××********。上述原告与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年4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5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晓东到庭参加了诉讼,两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支付至欠款清偿之日止的本金、手续费、利息、滞纳金、还款违约金,暂计至2019年3月14日共计559190.76元(其中本金458783.89元、手续费84000元、利息3761.02元、还款违约金12645.85元),其后利息按日息万分之五计收、还款违约金按照每月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计收,利息及还款违约金均计至欠款清偿之日。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3月26日,原告和两被告签订《中国银行信用卡分期业务借款协议》约定被告以信用卡(卡号:625×××××********)为媒介向原告借款50万元,分60期还清,并约定了手续费、利息、滞纳金及还款违约金的计算方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滞纳金更名为还款违约金,计算标准一致)。被告领用信用卡后,曾进行过还款或消费,但后续未能按期还款,截至2019年3月14日共欠本金、手续费、利息、滞纳金、还款违约金等共计559190.76元。原告依约向两被告支付了借款,但两被告未能依约按期偿还欠款,违反了合同约定,经原告多次催收,仍未归还。因此,原告依据合同约定向两被告主张一次性收回所有欠款。原告认为,两被告应按合同约定向原告履行还款义务。为此,原告依据《民事诉讼法》以及《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的有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法院依法裁判。原告在庭审中补充陈述,判令两被告支付至欠款清偿之日止的本金、手续费、利息、滞纳金、还款违约金,暂计至2019年4月26日共计529246.88元(其中本金434083.21元、手续费79500元、利息3388.05元、还款违约金12275.62元),其后利息按日息万分之五计收、还款违约金按照每月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计收,利息及还款违约金均计至欠款清偿之日。两被告没有答辩也没有提交证据材料。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两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没有到庭对原告的证据予以举证反驳,视为其放弃辩证、质证、举证的权利,对原告的全部证据的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并据此认定原告所诉事实属实。经查明1.《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领用合约(2017年版)》第三条约定,两被告在免息还款期内未全数偿还信用卡账户内全部欠款的,不适用免息还款规定,两被告在到期还款日之前未能偿还当期对账单裂的最低还款额,除按照规定利率支付透支利息外,还应按最低还款额的5%支付还款违约金;原告对两被告不符合免息条件的全部欠款(包括透支取现及转账交易,不包括违约金等相关费用)按月计收复利,日利率上限为日万分之五。经查明2.两被告在上述《中国银行信用卡分期业务借款协议》附件2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明确:持卡人指定本合同载明的住所地、电话为通讯及联系地址为贷款人作为合同项下送达催收函、对账单等文书以及争议所涉诉讼/仲裁文书的送达地址,贷款人、法院、仲裁机构将催收函、对账单等文书或法律(仲裁)文书寄送该约定的地址即视为送达。本案在立案受理后,本院依法以邮寄方式向两被告在合同中所载的联系地址送达原告起诉状副本,邮件并于2019年5月4日被签收。

本院认为,本案《中国银行信用卡分期业务借款协议》、借款借据、《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领用合约(2017年版)》系原被告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原告已经履行了合同约定的贷款义务,享有按时收回贷款本金及利息收益的权利。借款合同已明确约定银行收取客户贷款利息、分期手续费等费用的情形,两被告在申请办理信用卡时也表示愿意受原告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束。现两被告领取原告的信用卡并透支后未在约定的时间内还款,已构成违约,本案在立案受理后,本院依法以邮寄方式向被告送达原告起诉状等应诉材料,应诉材料已于2019年5月4日被签收,该应诉材料应视为已送达予两被告,且视为原告在当天解除案涉合同并合同项下发放的借款本金提前到期的通知已于该日送达予两被告,合同已告解除。原告要求两被告立即偿还欠款本息及计至2019年5月4日的违约金,符合协议约定,本院予以支持。对于2019年5月5日起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因原告主张两被告一次性还款,不存在将来发生每月最低还款额的情形,原告该部分诉讼请求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可作缺席判决。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吴守章、金建锋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编号HTJI201××××××××××668号《中国银行信用卡专向分期业务借款协议》项下计至2019年4月26日的借款本金434083.21元、分期手续费79500元、利息3388.05元、违约金12275.62元,并从2019年4月27日起至实际付款日止以本金434083.21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南海支行;

二、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南海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695.96元、财产保全费3315.95元,合共8011.91元(原告已预交),由两被告负担。经原告同意,被告应于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本院不另收取。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玉叶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冯颖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