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0704民初1589号
原告:彭新文,男,1971年8月10日出生,汉族,鄂州市人,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现居住鄂州市花湖开发区。
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州营销服务部,住所地:湖北省鄂州市滨湖南路月畔湾小区商业街A10-11。
负责人:瞿祥胜,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杨,湖北黄鹤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新文诉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州营销服务部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新文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州营销服务部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新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3.00元减半收取196.50元,由原告彭新文承担。
审判员 :张广金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吕璟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