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粤0605民初11109号
原告: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83。
法定代表人:李宜心
委托诉讼代理人:招伟松,广东至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鑫蕾,广东至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毅权,男,1981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公民身份号码440××××××××××××136。
被告:刘凤珊,女,1989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公民身份号码440××××××××××××269。
原告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朱毅权、刘凤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6日立案后,依法简易程序审理,并于2019年6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招伟松到庭参加了诉讼。两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朱毅权向原告偿还贷款本金人民币38187.22元及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贷款年利率为21.6%,罚息利率为贷款利率上浮50%,即罚息年利率32.4%,对未按时支付的利息,借款到期前按贷款利率计算复利,借款到期后按罚息利率计算复利;暂计至2019年4月25日,利息2259.73元,罚息834.29元);2.请求判令被告刘凤珊为本案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
一、借款情况:2017年8月17日,原告与被告朱毅权签订编号为(南微)农商借字2017第1754号《个人借款合同》,约定被告朱毅权向原告申请贷款人民币10万元用于购买桉树原材料,借款期限为24个月,贷款利率为固定利率,实际贷款利率和借款期限以借款凭证为准。如逾期还款,根据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14.1、14.4条款及第21条违约责任第21.1款第(1)项、第21.2款第(5)、(9)项,原告有权宣布全部贷款提前到期,并在约定贷款利率基础上上浮50%计收罚息;对未按时支付的利息,借款到期前按贷款利率计算复利,借款到期后按罚息利率计算复利。2017年8月18日,原告向被告朱毅权发放贷款人民币10万元,借款年利率为21.6%,按月等额本息还款,贷款期限至2019年8月18日止。
二、保证情况:2017年8月17日,原告与被告刘凤珊签订编号为(南微)农商高保字2017第1754号的《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刘凤珊为朱毅权与原告自2017年8月18日至2022年8月18日期间办理各类业务所发生的债务,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的最高额本金为2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费用。
三、违约情况:自2019年1月18日起,被告未按时支付本息,已严重违反合同约定,因此原告有权宣布全部贷款提前到期,要求其立即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及其他费用,并要求保证人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送达地址情况:另根据编号为(南微)农商借字2017第1754号《个人借款合同》第九条争议解决第9.2款的约定“缔约各方一致确认:本合同项下各种商业文件信函以及司法机关诉讼、仲裁文书等法律文书均按本合同首部列明的通讯地址(即为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送达”,朱毅权在合同中约定了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根据编号为(南微)农商高保字2017第1754号《最高额保证合同》第3条争议解决第3.2款约定:“缔约各方一致确认:本合同项下各种商业文件信函以及司法机关诉讼、仲裁文书等法律文书均按本合同首部列明的通讯地址(即为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送达”,刘凤珊在合同中约定了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诉诸法院。庭审中,原告补充陈述:截至2019年6月18日,被告朱毅权尚欠本金38187.22元、利息2884.99元、罚息1979.4元。两被告没有答辩也没有提交证据。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两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没有到庭,依法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及辩解的权利。经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相关联,本院确认其真实性,并据此认定原告所诉事实属实。另,本案立案后,本院按两被告在案涉《个人借款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的送达地址邮寄送达案涉起诉状副本,邮件并于2019年5月24日被签收。
本院认为,本案的《个人借款合同》、借款借据、《最高额保证合同》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各方均应依约履行。原告已依约向被告朱毅权发放借款10万元,但被告朱毅权没有依约还款,已构成违约,原告有权宣布合同项下的贷款提前到期。本院依法向两被告在合同中约定的送达地址送达了原告的起诉状副本等材料,上述邮件并于2019年5月24日被签收,应视为原告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及提前偿还贷款本息的通知于当日送达至两被告,故原告要求被告朱毅权提前归还计至2019年6月18日止的借款本金38187.22元及利息2884.99元、罚息1979.4元,并分别以欠款本金38187.22元、利息2884.99元,从2019年6月19日起按罚息年利率32.4%(即按贷款年利率21.6%上浮50%即罚息年利率32.4%计付本金的罚息、计付利息的复利予原告的主张,符合双方合同约定,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刘凤珊自愿为被告朱毅权的案涉债务提供最高额连带保证责任,故刘凤珊依法应对朱毅权在本案中的债务在最高额债权本金20万元及相应利息费用等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刘凤珊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朱毅权追偿。两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可作缺席判决。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朱毅权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计至2019年6月18日止的贷款本金38187.22元、利息2884.99元、罚息1979.4元,并应自2019年6月19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分别以本金38187.22元及利息2884.99元为基数按照罚息年利率32.4%计算罚息及复利予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刘凤珊对上述第一项债务在最高额债权本金20万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复利的范围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刘凤珊有权在承担上述连带清偿责任后向朱毅权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16.02元、财产保全费432.81元,合共848.83元(原告已预交),由两被告根据上述判决确定的债务负担方式负担。经原告同意,两被告应于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本院不另收取。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恩泽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伦健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