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9)粤0606行初602号原告邓某1,男,2018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三水区。法定代理人邓某2,男,1992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三水区,系原告父亲。委托代理人邓某3,男,1965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三水区,系原告爷爷。委托代理人何东海,广东九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佛山市三水区云东海街道办事处,住所地佛山市三水区云东海大道。法定代表人曾法强,主任委托代理人冯嘉树。委托代理人李琳,广东华法(三水)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佛山市三水区云东海街道伏户村民委员会墩头村民小组,住所地佛山市三水区云东海街道伏户村民委员会墩头村。负责人邓庆祥。委托代理人欧冬花,广东华法(三水)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1诉被告佛山市三水区云东海街道办事处、第三人佛山市三水区云东海街道伏户村民委员会墩头村民小组乡政府行政处理一案中,经查,原告的父母邓某2、刘某因对被告佛山市三水区云东海街道办事处就其二人是否具有第三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所作的行政处理决定不服,已向本院提起诉讼,案号分别为(2019)粤0606行初600号以及(2019)粤0606行初607号。由于原告出生后即入户第三人处,其父母是否具有第三人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关系到原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确认,本案的审理需要以(2019)粤0606行初600号及(2019)粤0606行初607号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现上述案件均在审理过程中,故本案应先中止诉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梁嘉莹
人民陪审员 王思愈
人民陪审员 伍少婷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黎嘉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