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粤0304执3722号(3720号)申请执行人张凯涛,男,汉族,1992年4月3日出生。(3721号)申请执行人张凯鹏,男,汉族,1990年4月28日出生。(3722号)申请执行人张鹏涛,男,汉族,1990年4月28日出生。被执行人姜颜,女,汉族,1972年5月12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张凯涛、张凯鹏、张鹏涛与被执行人姜颜委托合同纠纷三案中,本院(2017)粤0304民初39106-391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60000元及利息等,本院于2019年1月18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扣划执行人姜颜名下银行账户983.95元,扣除执行费后余款付至(3720-3722号)申请人名下账户;查封被执行人姜颜名下车牌号码为粤Bxxxxx的小型汽车一辆,该车辆暂无法处理;冻结被执行人姜颜持有的军民互融(深圳)科技有限公司48%的股权、深圳中资企联投资有限公司49%的股权、深圳市中资润企业投资顾问有限公司95%的股权、深圳市森鸿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48%的股权、深圳市森鸿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52%的股权、深圳市金鸿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90%的股权、深圳市鸿智天成婚姻服务有限公司48%的股权,以上股权暂无法处理。本院经向不动产、银行、车辆、证券、工商部门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查证情况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此并无异议,并亦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向本院提交其它可供执行的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月明执行员 张 伟执行员 许 娟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柯春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