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辽1303执102号

申请执行人穆晓勇与被执行人朝阳县晟达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8
公开日期
2019-06-30
所属地区
辽宁省朝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穆晓勇;朝阳县晟达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辽1303执102号

申请执行人:穆晓勇,男,1965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朝阳市龙城区。

被执行人:朝阳县晟达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朝阳市朝阳县。

法定代表人:朱国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伟,男,1965年6月26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朝阳市双塔区。申请执行人穆晓勇与被执行人朝阳县晟达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8)辽1303民初10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一、被告徐跃立欠原告穆晓勇施工工程款46,0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朝阳县晟达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姜山对上述给付款项在未付工程款的范围内承担连带给付义务。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50元,由被告徐跃立负担,被告朝阳县晟达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姜山承担连给付责任。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股票、网络银行存款信息。同时通过传统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有房产信息、银行理财产品信息、保险理财产品信息、股息分红信息。申请执行人经本院通知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的证据或线索。现经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9)辽1303执102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姜振瑞执行员  徐 升执行员  刘 利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邓 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