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黑7102民初13号
原告:中国铁路哈尔滨局集团有限公司牡丹江房产建筑段,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日照街**。
主要
负责人:杨树森,该段党委书记。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君波,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振杰,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陈丽华,女,1948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
原告中国铁路哈尔滨局集团有限公司牡丹江房产建筑段与被告陈丽华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5日立案。
原告中国铁路哈尔滨局集团有限公司牡丹江房产建筑段于2019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中国铁路哈尔滨局集团有限公司牡丹江房产建筑段撤诉。案件受理费82元,减半收取计41元(原告已预交),由中国铁路哈尔滨局集团有限公司牡丹江房产建筑段负担。
审判员 王金龙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赵晨晨
书记员李秋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