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黑0306民初86号之一
原告:牡丹江市阳明区誉成彩钢建筑安装工程队,住所地阳明区磨刀石供销社经营者,王有,男,1981年2月9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洪亮,系牡丹江市阳明区誉成彩钢建筑安装工程队技术员。
被告:鸡西市福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和平嘉园1-2-4-1。
法定代表人:王志龙,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牡丹江市阳明区誉成彩钢建筑安装工程队与被告鸡西市福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7日立案,2019年6月20日,牡丹江市阳明区誉成彩钢建筑安装工程队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牡丹江市阳明区誉成彩钢建筑安装工程队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900元,公告费260元,合计2160元,由牡丹江市阳明区誉成彩钢建筑安装工程队负担。
审 判 长 崔 萍
审 判 员 温春艳
人民陪审员 房丽萍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朱美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