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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04执2848号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西南支行与舒利荣信用卡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8
公开日期
2019-06-30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信用卡纠纷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西南支行;舒利荣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沪0104执2848号

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西南支行,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负责人:张勇。

被执行人:舒利荣,男,1963年9月17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武冈市。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西南支行与舒利荣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沪0104民初2780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西南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舒利荣支付102222.7元及相应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名下存款4742.49元,该款已发还。此外,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银行存款、车辆、有价证券、不动产、住房公积金、社保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网上曝光、网上追查、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等强制措施。上述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调查材料等有关证据佐证。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当事人应当履行。权利人申请执行的,应严格依法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徐 沁

审判员 沈怡明

审判员 武 博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周智杰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