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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728执807号

刘海勇、周国庆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8
公开日期
2021-03-23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海勇;周国庆;黄晓丽;周葵花;王凤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1728执807号

申请执行人:刘海勇,男,汉族,住山东省东明县。

被执行人:周国庆,男,汉族,现住东明县。

被执行人:黄晓丽,女,汉族,农民,现住东明县。

被执行人:周葵花,女,汉族,农民,现住东明县。

被执行人:王凤兰,女,汉族,农民,现住东明县。 申请执行人刘海勇与被执行人周国庆、黄晓丽、周葵花、王凤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生效的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2019)鲁1728民初25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四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刘海勇粮食款8772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出具还款计划,因履行期限较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2019)鲁1728民初25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二、如被执行人未按此协议履行,则恢复原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铁山

审判员  曹金奎

审判员  崔宏平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罗 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