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1728执807号
申请执行人:刘海勇,男,汉族,住山东省东明县。
被执行人:周国庆,男,汉族,现住东明县。
被执行人:黄晓丽,女,汉族,农民,现住东明县。
被执行人:周葵花,女,汉族,农民,现住东明县。
被执行人:王凤兰,女,汉族,农民,现住东明县。 申请执行人刘海勇与被执行人周国庆、黄晓丽、周葵花、王凤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生效的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2019)鲁1728民初25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四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刘海勇粮食款8772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出具还款计划,因履行期限较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2019)鲁1728民初25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二、如被执行人未按此协议履行,则恢复原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铁山
审判员 曹金奎
审判员 崔宏平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罗 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