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522民初1038号
原告:湖南新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邵县酿溪镇白云路**。
法定代表人:何小勤,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彭碧涛,男,汉族,系该公司职员。
被告:陈名霞,男,1979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邵县。 原告湖南新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名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0日立案受理,因原告湖南新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湖南新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颜晓庆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 助理 马 嫣 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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