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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京0105执3355号

陈美菊等仲裁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8
公开日期
2019-06-30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
当事人
陈美菊;北京三鼎家政服务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京0105执3355号

申请执行人:陈美菊,女,1981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南省上蔡县。

被执行人:北京三鼎家政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任富强。本院执行陈美菊与北京三鼎家政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工资等争议一案,执行依据为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朝劳人仲字[2018]第16090号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人陈美菊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北京三鼎家政服务有限公司依照生效法律文书内容给付37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2019年1月28日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北京三鼎家政服务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经本院通过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和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申请执行人陈美菊亦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并认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陈美菊可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北京三鼎家政服务有限公司仍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张璐

二〇一九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吴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