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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5民初931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市支行与远宏(福建)实业有限公司、福建省晋江远通鞋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8
公开日期
2021-04-07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市支行;远宏(福建)实业有限公司;福建省晋江远通鞋业有限公司;泉州远阳鞋服有限公司;晋江市银河鞋服有限公司;李永琛;李建家;李华伟;李丽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5民初931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市支行。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青阳曾井小区银星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8562603791。 代表人:杜毓昆,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湧,男。

被告:远宏(福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惠安县惠南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1798368612G。

法定代表人:李建家,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福建省晋江远通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陈埭镇涵埭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6115275144。

法定代表人:李建家,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泉州远阳鞋服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陈埭镇涵埭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156265750E。

法定代表人:李建家。

被告:晋江市银河鞋服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陈埭涵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259795340Q。

法定代表人:李永琛,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李永琛,男,1962年09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

被告:李建家,男,1956年05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

被告:李华伟,男,1979年12月26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现住福建省晋江市。

被告:李丽沿,女,1959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市支行(下称农业银行晋江支行)与被告远宏(福建)实业有限公司(下称远宏公司)、福建省晋江远通鞋业有限公司(下称远通公司)、泉州远阳鞋服有限公司(下称远阳公司)、晋江市银河鞋服有限公司(下称银河公司)、李永琛、李建家、李华伟、李丽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2日立案。法庭辩论终结前,原告农业银行晋江支行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请求将本案的第一项诉讼请求变更为:远宏公司偿还结欠农业银行晋江支行的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罚息、复利共计5000元。本院经审查后予以准许。2019年6月28日,原告农业银行晋江支行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远宏公司、远通公司、远阳公司、银河公司、李永琛、李建家、李华伟、李丽沿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农业银行晋江支行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市支行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市支行负担。

审判长  黄蕴真

审判员  黄海瑞

审判员  王 帆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徐蓝蓉 民事裁定书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PAGE 4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