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5民初931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市支行。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青阳曾井小区银星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8562603791。 代表人:杜毓昆,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湧,男。
被告:远宏(福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惠安县惠南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1798368612G。
法定代表人:李建家,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福建省晋江远通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陈埭镇涵埭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6115275144。
法定代表人:李建家,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泉州远阳鞋服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陈埭镇涵埭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156265750E。
法定代表人:李建家。
被告:晋江市银河鞋服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陈埭涵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259795340Q。
法定代表人:李永琛,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李永琛,男,1962年09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
被告:李建家,男,1956年05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
被告:李华伟,男,1979年12月26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现住福建省晋江市。
被告:李丽沿,女,1959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市支行(下称农业银行晋江支行)与被告远宏(福建)实业有限公司(下称远宏公司)、福建省晋江远通鞋业有限公司(下称远通公司)、泉州远阳鞋服有限公司(下称远阳公司)、晋江市银河鞋服有限公司(下称银河公司)、李永琛、李建家、李华伟、李丽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2日立案。法庭辩论终结前,原告农业银行晋江支行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请求将本案的第一项诉讼请求变更为:远宏公司偿还结欠农业银行晋江支行的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罚息、复利共计5000元。本院经审查后予以准许。2019年6月28日,原告农业银行晋江支行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远宏公司、远通公司、远阳公司、银河公司、李永琛、李建家、李华伟、李丽沿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农业银行晋江支行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市支行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市支行负担。
审判长 黄蕴真
审判员 黄海瑞
审判员 王 帆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徐蓝蓉 民事裁定书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PAGE 4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