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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221执8号

渑池县韶华建材装饰市场服务中心、王鹏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8
公开日期
2019-06-30
所属地区
河南省渑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渑池县韶华建材装饰市场服务中心;王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221执8号

申请执行人:渑池县韶华建材装饰市场服务中心。组织机构代码:39977693-4。住所地:渑池县新华街建材市场院内。

法定代表人:侯凤琴,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王鹏,男,1990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渑池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豫1221民初1346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渑池县韶华建材装饰市场服务中心申请执行王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9)豫1221执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小锁

审判员  邵红伟

审判员  李遂学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董佳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