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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桂0305执恢193号

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吴小勇合同、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8
公开日期
2021-07-01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当事人
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吴小勇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桂0305执恢193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4036号荣超大厦08层03号。

法定代表人:蒋维成,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吴小勇,男,1980年3月29日生,汉族,住桂林市七星区。 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桂0305民初1065号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不动产、车辆、工商登记、股票信息、银行存款等相关财产进行了网络查询,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龚新华

审判员  杭德冰

审判员  朱 捷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谢育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