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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427执405号

王欢、崔纪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8
公开日期
2019-06-30
所属地区
河北省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欢;崔纪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冀0427执405号

申请执行人:王欢,女,1993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冀南新区,

被执行人:崔纪琨,男,1991年7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冀南新区,本院在执行王欢与崔纪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崔纪琨的银行存款元。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清刚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郝晓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