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冀0427执405号
申请执行人:王欢,女,1993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冀南新区,
被执行人:崔纪琨,男,1991年7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冀南新区,本院在执行王欢与崔纪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崔纪琨的银行存款元。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清刚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郝晓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