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08民初25234号
原告: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地块新浪总部科研楼5层503室。
法定代表人:杜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凌云,男,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子芳,北京市融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华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万博二路79号万博商务区万达商业广场北区B-1栋24层。
法定代表人:李学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乐夫,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虎,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浪公司)诉被告广州华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华多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新浪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凌云、吴子芳,被告广州华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乐夫、李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新浪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10万元。事实与理由:台湾电影金马奖是华语影坛历史最悠久的电影奖项,至今己举办52届,是华人电影工作者的最高荣誉,被誉为华语电影的奥斯卡,在华语圈中具有极大的影响力,亦有着极高的商业价值。原告经授权取得第52届金马奖颁奖典礼暨星光大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以信息网络传播方式播映的权利,并获得了在大陆范围内以自己名义单独维权的权利。2015年11月21日晚,正值第52届金马奖颁奖典礼举行期间,原告发现被告未经许可,以盈利为目的,在其所经营的网站虎牙直播(huya.com)中对第52届金马奖颁奖典礼进行网络实时转播,直播过程中视频右上角全程标注“直播”标识,对此类具有较大影响力的颁奖典礼实时转播,作为专门提供直播视频服务的被告,理应具有更高的审查和注意义务,但被告却放任此类侵权行为,具有极大的侵权故意,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广州华多公司辩称:1.被告提供网络服务时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主观上是善意的,涉案虎牙平台并非专门提供视频直播服务的平台,其前身为YY游戏直播平台,最受欢迎的内容系游戏直播和美女真人秀,直播视频的数量很少,故不应要求其对类似本案的侵权行为尽到实时审查义务;2.被告已建立一套严格的防控机制,在网站上公示了投诉渠道、方式,确保接到投诉之后立即对平台上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理;3.涉案转播行为虽然不属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范畴,但仍然应参照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相关规定判断我公司是否存在过错,我公司并不明知涉案侵权行为,平台中主播多达数十万人且可以随时变换直播内容,故我公司无法实时监控涉案侵权行为并采取删除、屏蔽等措施。虎牙平台利用YY语音软件中的屏幕捕捉工具,将用户电脑屏幕中的内容进行实时分享,提供的是一种自动传输服务。平台通过CDN系统,将主播客户端的流媒体数据进行缓存,再转发到观众客户端进行播放,我公司系提供缓存和自动传输的服务,本质是为了提高网络传输速率,是提供缓存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4.我公司并未改变涉案视频播放内容,也不会断开主播与用户之间网络通信,只要主播停止直播,用户即无法观看,符合避风港的原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5.原告并未产生经济损失,我公司及主播均未从涉案行为中获利,原告主张的合理费用明显过高。综上,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本院认定如下:
一、关于金马奖及第52届金马奖权属的事实百度百科关于台湾电影金马奖的介绍中提及台湾电影金马奖是台湾地区主办的电影奖项,被誉为华语电影的奥斯卡。1962年由台湾当局“行政院新闻局”创办,1980年(第二十七届)起,金马奖改为由财团法人电影事业发展基金会主办。第52届金马奖颁奖典礼视频显示制播单位为台湾电视事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台湾电视事业公司)。财团法人中华民国电影事业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电影事业基金会)与台湾电视事业公司于2015年7月签订《电影事业基金会委托办理“第52届金马奖颁奖典礼活动”契约书》,约定电影事业基金会委托台湾电视事业公司办理第52届金马奖颁奖典礼活动,活动举行日期为104年11月21日(2015年11月21日),17点30分至同日19点(星光大道),19点至23点(颁奖典礼)。电影事业基金会同意授权台湾电视事业公司于台湾地区独家电视媒体现场直播星光大道和颁奖典礼节目,并授权其拥有台湾地区电视频道之公开播送、公开传输之权利,授权期限自104年11月21日至105年2月20日(2015年11月21日-2016年2月20日)晚间12时止,播映次数不限。电影事业基金会拥有除上述授权以外的所有权利。台湾电视事业公司同意协助电影事业基金会取得境内外公开播送及讯号之传送。本活动企划、录制、转播由台湾电视事业公司负责。该份契约书由台湾台北地方法院所属民间公证人郑艾仑事务所认证,并于2016年10月17日由北京市公证协会出具《转递核验证明》。电影事业基金会(甲方)与新浪公司(乙方)签订《第51、52届金马奖转播权协议书》,甲方同意乙方对“第51、52届金马奖颁奖典礼及星光大道”以资讯网路传播方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澳门地区除外)进行非独家播映,但甲方授权网站现场转播除乙方外仅限电影网(www.m1905.com)一家。每届播映期限皆为典礼当日起5个月整。该协议由台湾台北地方法院所属民间公证人郑艾仑事务所认证,并于2016年10月17日由北京市公证协会出具《转递核验证明》。2016年5月,电影事业基金会出具《授权委托书》,授权新浪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可以单独以自己名义对第三方侵犯第52届金马奖颁奖典礼及星光大道著作权的行为,采取任何形式的法律行为,包括向侵权方收取和解金、调解金、赔偿金等,对该授权书签署之前及之后可能已经在大陆地区出现的侵权行为亦涵盖在内。同时,电影事业基金会出具《未授权证明》,表示其未曾将第52届金马奖颁奖典礼及星光大道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在内的任何著作权授予章鱼TV、虎牙直播、爱奇艺等多家网站使用。该授权书及证明亦经台湾台北地方法院所属民间公证人郑艾仑事务所认证并经北京市公证协会转递核验。第52届金马奖颁奖典礼节目影像标注的海外转播单位包括新浪娱乐。新浪网中有关于第52届金马奖新浪娱乐全程直播报道的专题。
二、关于虎牙平台直播涉案金马奖及平台的相关事实2015年11月21日,在新浪公司授权之下,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申请北京市东方公证处就虎牙直播网站的相关情况做公证保全。(2015)京东方内民证字第20148号公证书显示:输入www.huya.com,进入虎牙直播网站,在搜索栏中输入“金马奖”,显示两个名为“第52届金马奖颁奖典礼”的直播视频。进入其中一个直播页面,正在直播第52届金马奖颁奖典礼,直播间观众人数在200人左右,直播页面的网址是www.huya.com/1505766139,新浪公司经查询发现YY号为1505766139的用户昵称为“第73届金球奖颁奖典礼”。广州华多公司提供了该用户的后台信息,主要包括其注册IP、地点、实名认证身份证号、手机号等。欢聚时代网站“联系我们中显示欢聚时代总部市场&商务&品牌合作邮箱是[email protected]。虎牙直播网站“关于虎牙中介绍,虎牙直播(YY旗下直播平台)是中国领先的互动直播平台。2015年5月28日,欢聚时代宣布成立欢聚时代互动娱乐事业部,虎牙直播与YY游戏、多玩游戏网共同组成“欢聚互娱”品牌。新浪公司表示,在做侵权公证时,仅在欢聚时代网站有上述联系邮箱,未能找到其他任何有关虎牙直播网站明示的投诉邮箱。2016年5月6日,广州华多公司就虎牙直播网站的情况申请证据保全公证。(2016)深盐证字第3924号公证书显示:进入www.yy.com网站,用户可以自由创建频道,设置频道名称、添加直播标题及主播昵称。主播在直播时,可选择全屏捕捉、截取窗口和选定窗口。其中全屏捕捉的功能是直播主播的整个屏幕,观众看到的画面与主播的显示器画面一样。截取窗口的功能是通过拖拉屏幕中的绿色框来设定直播区域的大小。选定窗口的功能则是指定某个进程的窗口区域进行直播。YY注册及用户协议中均约定了不得侵犯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并在《欢聚时代版权保护投诉指引》中设置了以邮寄书面通知书方式的投诉通道和处罚规则。进入虎牙网站,网站主页是游戏的直播内容。《虎牙直播视频上传规则》中规定主播不得传播含有版权问题的影视片段,如果主播违反上传规则,平台将采取删除视频、冻结直播权限、永久停封等处罚措施。广州华多公司表示虎牙平台还采取了关键词过滤、自动监控系统和审核员对直播内容、评论弹幕等进行24小时不间断实时监控、对严重违规行为纳入黑名单等防控措施,防止侵权行为发生。广州华多公司并提供了其对平台内的部分主播采取冻结、永久停封等处罚措施的页面截屏,其中,2015年11月26日其对涉案YY号为1505766139的用户采取了冻结措施,冻结理由是禁止转播未获得授权的内容,但至广州华多公司提交该份证据时,该用户已被解冻。2016年12月5日,新浪公司申请北京市国信公证处就虎牙网站的相关情况做公证保全。(2016)京国信内民证字第19258号公证书显示:虎牙直播网站的“认证主播”版块中介绍虎牙认证主播可以将所得道具收入转化为等值现金,并提升主播等级,主播等级越高,享有越高等级的特权,并且能获得更大的曝光。金元宝是虎牙直播社区的通用货币,主播可在直播过程中,由用户赠送礼物从而获得金元宝,金元宝每天结算一次,主播的金元宝可以兑换成佣金,在兑换时,公会将获得相应比例的抽成。主播佣金可提现,1000金元宝=1人民币,大于100元人民币可提现。进入[email protected]的邮箱,2015年11月20日下午13:49及11月21日上午11:25,该邮箱曾两次向[email protected]、[email protected]、[email protected]发送关于第52届金马奖颁奖典礼的权利预警函,告知新浪公司对第52届金马奖颁奖典礼在中国大陆地区拥有的网络传播权及禁止通过直播、转播、导播等方式传播该节目等信息。广州华多公司表示新浪公司发送的邮箱是其公司的对外合作商务邮箱,并非其网站对外公示的投诉邮箱,不属于有效通知。广州华多公司认可上述主播分成与提现体系,并表示用户的赠送道具(礼物)在主播接收后会直接进入主播的账户,主播每月可进行一次提现结算操作,结算时虎牙平台收取一定比例的服务费,剩余的虚拟货币可按比例转换成人民币并提现到主播指定的银行账户中。www.huya.com网站的经营主体为广州华多公司。虎牙直播网站介绍其为中国领先的互动直播平台。新浪公司认为虎牙直播作为中国最大的直播平台之一,广州华多公司对其直播内容理应具有较高的审查义务,其侵权行为会严重影响新浪公司的直播观看数量,给新浪公司造成较大的损失。
三、有关合理支出的事实为证明律师费开支,新浪公司向本院提交法律服务委托代理协议,协议约定包括本案在内的两个案件共收费2万元,每案收费1万元,有2万元的律师费发票为证。为证明公证费开支,新浪公司提交5500元公证费发票及台湾台北地方法院所属民间公证人艾仑事务所开具的7000元公证费收据。新浪公司委托其职员张喆前去台北办理文件公证事宜,新浪公司认为张喆的交通费、住宿费亦为本案合理开支,并提交其前往台北的行程单,其中机票为3743元,住宿费为13398元。本案中新浪公司共主张合理费用17540元。上述事实,有新浪公司提交的查询记录、网页打印件、契约书、光盘、协议书、授权书、证明、截屏、协议、发票、公证书;广州华多公司提交的公证书、截屏、注册信息以及本院的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一、涉案金马奖颁奖典礼构成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类型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金马奖颁奖典礼属于综艺节目,主办方对晚会的制作有独特的流程设置和安排,对节目素材的选择和编排能够体现出与其他综艺节目之间的个性化差异。现场活动由各个机位通过不同角度进行多方位拍摄,同时编导会现场对摄制画面进行取舍、编排,并插入字幕、事先录制的短片等。因此,颁奖典礼影像并非对现场活动的简单、机械录制,亦非仅对机位设置、场景选择、镜头切换等的简单调整,其所呈现的连续画面恰恰反映了制片者的构思,融入了创作者的创造性智力劳动,其独创性程度已经达到了作品的保护高度,应当认定为系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二、新浪公司是否享有控制涉案网络直播行为的权利电影事业基金会作为金马奖自1980年以来的主办单位,虽然通过委托授权形式将第52届金马奖颁奖典礼的主办权限授予台湾电视事业公司,但同时保留了在中国大陆地区网络播映该颁奖典礼的权利。电影事业基金会同意新浪公司对第51、52届金马奖颁奖典礼及星光大道以资讯网络传播方式在中国大陆地区进行非独家播映,且现场转播除新浪公司之外仅限电影网,新浪公司有权对侵权行为采取法律措施并获得赔偿。上述新浪公司所获授权虽未明确包含控制网络直播的权利,但控制以网络直播方式播放涉案金马奖颁奖典礼被包含于上述开放式、一揽子授权中应是该授权内容的应有之义,亦符合文义解释的法律解释规则,因此,新浪公司有权就虎牙直播网站中播放第52届金马奖颁奖典礼的行为提起本案诉讼。
三、广州华多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根据在案证据,涉案行为系由名为“第52届金马奖颁奖典礼”的主播实施,主播通过信息网络将涉案金马奖颁奖典礼实时呈现给公众。无论该主播采用何种方式、何种技术完成直播,该播放行为的行为模式、行为效果均指向于网络实时直播。因本案未有证据证明该主播公开直播涉案颁奖典礼已获得相关授权,故该主播的行为直接侵犯了新浪公司就该颁奖典礼享有的著作权。鉴于网络直播行为的行为特征并不同于现行著作权法框架下信息网络传播权和广播权控制的行为,无法通过信息网络传播权、广播权加以调整,在无著作权法具体权项进行适用的情况下,考虑到该行为确有规制之必要,且为保护权利人利益,可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对该行为加以调整。故主播的行为侵犯了新浪公司就涉案金马奖颁奖典礼享有的著作权中的其他权利。本案并无证据证明广州华多公司与涉案主播签订了劳务合同或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故主播的行为无法当然归属于职务行为,亦无法以此认定广州华多公司应当为主播的行为承担直接侵权责任。但广州华多公司作为虎牙直播平台的经营者,并未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存在主观过错,本院分析如下:首先,虎牙直播平台与主播就每次直播所获收益进行分成,平台从主播涉案行为中获取了直接收益或存在获取收益的可能,因此,较其他免费平台,广州华多公司理应对主播的行为承担更高的注意义务。其次,现有证据并未表明在原告做侵权公证时,虎牙直播平台中即存在明确、便捷的对外投诉渠道,即便广州华多公司的网站于2016年5月6日存在投诉渠道,但相较网络直播侵权行为的即时性,寄送书面侵权通知书的投诉方式于权利人而言并不属于便捷的接受侵权通知的渠道。此种情况下,新浪公司采用向公示的商务合作邮箱中发送预警函具备一定的合理性。广州华多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虽然不具有事先审核义务,但新浪公司在涉案金马奖颁奖典礼直播前分两次向其发送了侵权预警函,广州华多公司在知晓该预警函的情况下理应积极采取相应的预防侵权发生的合理措施,诸如关键词过滤、自动监控系统等具备技术可实现性且已为平台普遍采用的预防措施。直播行为的实时性特征决定了其与交互式的视频传播行为存在很大区别,尤其“通知-删除”规则在制止侵权方面的适用效果会受到直播时效性的掣肘,权利人在发现侵权行为后的通知与平台采取措施之间的时间差可能导致直播行为已经结束但通知尚未到达平台或平台未能来得及做出响应,如此则很难保护权利人的利益。为平衡权利人、网络服务提供者及网络用户三者之间的利益,
本院认为,平台在收到权利人发送的预警函后应当承担与其能力相符、适度的预防侵权发生的义务,否则即意味着鼓励平台消极不作为,放任侵权行为的发生,同时权利人制止侵权的途径也将受到限制,如此则不利于打击侵权行为及对权利人利益的保护。本案中,广州华多公司收到了侵权预警函,但未有证据证明其为制止侵权行为采取了相应的预防措施,故广州华多公司主观上存在过错。再次,虎牙直播平台中虽然有数量巨大的主播同时在线,但涉案主播名称与其直播的金马奖颁奖典礼名称一致,结合其已知晓预警函且金马奖颁奖典礼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情况,
本院认为,广州华多公司理应注意到该主播的存在及其侵权直播的可能,并采取相应措施,而广州华多公司显然未尽上述义务,主观上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综上,广州华多公司未尽合理注意义务,应就主播行为承担帮助侵权责任。广州华多公司应向新浪公司赔偿损失。因本案并无证据证明新浪公司的经济损失或广州华多公司的侵权获利,本院将综合考虑以下因素酌情确定损害赔偿数额:一是涉案金马奖颁奖典礼节目的独创性较高,具备很高知名度,受众和影响范围较大;二是主播的直播行为对原告转播具有可替代性,侵权行为严重。新浪公司因本案诉讼所支出的律师费、公证费有相应证据佐证,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对其差旅费部分,本院仅对其合理部分予以支持。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七)项、第十五条、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广州华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经济损失80000元及合理费用15000元;
二、驳回原告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广州华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广州华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张江洲
审 判 员 姜琨琨
人民陪审员 梁铭全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杨兰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