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 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湘0524执保661号 湖南隆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卿志军、李军华 本院执行的湖南隆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卿志军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网络查询被执行人李军华、卿志军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该案按无标的物可实施保全方式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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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隆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卿志军、李军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 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湘0524执保661号 湖南隆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卿志军、李军华 本院执行的湖南隆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卿志军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网络查询被执行人李军华、卿志军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该案按无标的物可实施保全方式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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