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213民初4145号
原告:青岛蓝色海洋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孟庄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264795193Y。
法定代表人:申林杰,职务:总经理。
被告:田忠海,住济南市天桥区。
原告青岛蓝色海洋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田忠海追偿权纠纷一案,本案于2019年6月12日立案,原告青岛蓝色海洋实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青岛蓝色海洋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毛国宏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张栋
书记员黄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