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鄂0602执5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秦静纹,女,1974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
被执行人:湖北简凡家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高新区樊魏路红星国际A6-2-003。组织机构代码:MA4887W6-7。申请执行人秦静纹与被执行人湖北简凡家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鄂0602民初162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秦静纹于2019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湖北简凡家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日前一次性返还申请执行人15500元,依法承担案件受理费及本案执行费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9年3月6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分别于2019年1月9日、2019年1月29日、2019年3月11日、2019年5月27日经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湖北简凡家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已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508.81元,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及房产。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湖北简凡家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3、本院于2019年6月25日对被执行人湖北简凡家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郭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根据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于2019年6月25日将湖北简凡家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湖北简凡家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8)鄂0602民初162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茂玉
审判员 郑玉梅
审判员 韩 冬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武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