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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1621民初3659号

牛红与相大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8
公开日期
2019-06-30
所属地区
安徽省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牛红;相大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1621民初3659号

原告:牛红,男,1977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

被告:相大强,男,1992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原告牛红诉被告相大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5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牛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预交980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费4020元,合计4045元,由牛红负担。

审判员  孙维东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亚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