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1621民初3659号
原告:牛红,男,1977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
被告:相大强,男,1992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原告牛红诉被告相大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5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牛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预交980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费4020元,合计4045元,由牛红负担。
审判员 孙维东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亚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