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07民初5790号
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三段1号。
负责人:张强。
委托代理人:张太琴,四川科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曾鸽,女,汉族,1991年6月6日出生,住四川省开江县。
被告:曾祥云,男,汉族,1966年5月6日出生,住四川省开江县。
被告:成都市海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郫都区郫筒镇蜀信东路95号13栋3层3号。
法定代表人:王舒。 本院受理的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诉曾鸽、曾祥云、成都市海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371元,减半收取2686元,由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承担。
审判员 朱熔成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陈爱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