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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07民初5790号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曾鸽、曾祥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8
公开日期
2021-05-19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曾鸽;曾祥云;成都市海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07民初5790号

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三段1号。

负责人:张强。

委托代理人:张太琴,四川科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曾鸽,女,汉族,1991年6月6日出生,住四川省开江县。

被告:曾祥云,男,汉族,1966年5月6日出生,住四川省开江县。

被告:成都市海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郫都区郫筒镇蜀信东路95号13栋3层3号。

法定代表人:王舒。 本院受理的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诉曾鸽、曾祥云、成都市海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371元,减半收取2686元,由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承担。

审判员  朱熔成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陈爱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