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983民初1625号
原告:温醒,男,1984年9月2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917),汉族,住所地广东省信宜市×××××××××××,经常居住地广东省信宜市体育中心开发区×××××××××××,电话:137×××××696。
原告:杨梅萍,女,1992年4月2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46),汉族,住所地广东省信宜市××××××××××××,经常居住地广东省信宜市体育中心开发区×××××××××××,电话:134×××××282。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启富,男,1964年9月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257),汉族,住广东省信宜市×××××××××××,电话:180×××××217、130×××××679。
被告:信宜市鸿福房地产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080X),住所地广东省信宜市××××××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1。
原告温醒、杨梅萍与被告信宜市鸿福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9日立案。原告温醒、杨梅萍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温醒、杨梅萍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黄方强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任秋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