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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983民初1625号

温醒、杨海萍与信宜市鸿福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信宜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8
公开日期
2021-06-11
所属地区
信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当事人
温醒;杨海萍;信宜市鸿福房地产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983民初1625号

原告:温醒,男,1984年9月2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917),汉族,住所地广东省信宜市×××××××××××,经常居住地广东省信宜市体育中心开发区×××××××××××,电话:137×××××696。

原告:杨梅萍,女,1992年4月2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46),汉族,住所地广东省信宜市××××××××××××,经常居住地广东省信宜市体育中心开发区×××××××××××,电话:134×××××282。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启富,男,1964年9月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257),汉族,住广东省信宜市×××××××××××,电话:180×××××217、130×××××679。

被告:信宜市鸿福房地产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080X),住所地广东省信宜市××××××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1。

原告温醒、杨梅萍与被告信宜市鸿福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9日立案。原告温醒、杨梅萍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温醒、杨梅萍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黄方强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任秋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