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9)鲁0982执1015号本院依据已生效的(2018)鲁0982民初588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申请执行人刘玉峰与被执行人杨元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的执行标的14600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本金1000元,本案扣划杨元年银行存款10971元,杨元年向本院缴纳执行款3500元,共计14471元,包括本金13600元,迟延履行金669元,案件受理费83元,执行费119元,杨元年现已全部履行了(2019)鲁0982执1015号执行通知书确定的义务,且申请执行人认可本案执行完毕结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项的规定,现予以结案。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