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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982执1015号

刘玉峰、杨元年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8
公开日期
2021-04-28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玉峰;杨元年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9)鲁0982执1015号本院依据已生效的(2018)鲁0982民初588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申请执行人刘玉峰与被执行人杨元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的执行标的14600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本金1000元,本案扣划杨元年银行存款10971元,杨元年向本院缴纳执行款3500元,共计14471元,包括本金13600元,迟延履行金669元,案件受理费83元,执行费119元,杨元年现已全部履行了(2019)鲁0982执1015号执行通知书确定的义务,且申请执行人认可本案执行完毕结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项的规定,现予以结案。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