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422民初1132号之一
原告:湖南衡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衡南县云集镇雅园南路**。
法定代表人:邬小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宏伟,男,1975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衡南县,系原告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许小冬,男,1965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衡南县。 原告湖南衡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许小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9日立案。原告湖南衡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催缴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湖南衡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俊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严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