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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422民初1132号之一

湖南衡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许小冬金融借款合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8
公开日期
2019-06-28
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湖南衡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小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422民初1132号之一

原告:湖南衡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衡南县云集镇雅园南路**。

法定代表人:邬小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宏伟,男,1975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衡南县,系原告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许小冬,男,1965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衡南县。 原告湖南衡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许小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9日立案。原告湖南衡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催缴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湖南衡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俊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严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