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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执1768号

谢孔云与广州市嗨猫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8
公开日期
2021-08-03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谢孔云;广州市嗨猫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粤01执1768号

申请执行人:谢孔云,男,1966年1月16日出生,住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东路1020号D9楼。

委托代理人:刘庆娜,广东金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州市嗨猫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广州市天河区华夏路16号4410房。申请执行人谢孔云与被执行人广州市嗨猫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北海国际仲裁院作出的(2018)北国仲字第8890号仲裁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广州市嗨猫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谢孔云的申请,本院于2019年4月3日立案执行,立案标的为386115.94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债务并报告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广州市嗨猫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至今无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本院天平网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证券、工商、车辆及本辖区内不动产登记等信息,未见其他可供执行财产。2019年5月5日,本院对被执行人广州市嗨猫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2019年5月21日,本院执行人员赴被执行人广州市嗨猫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进行现场调查,但均未找到被执行人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19年6月26日,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清楚,对此无异议,且不同意来本院做约谈笔录。

本院认为,本案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9)粤01执176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黄志明

审判员  马伟锋

审判员  陈 雯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梁 婧